1.各種材料、設備均由總承包方負責采購(單價10萬元以上的設備及總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須在基建辦監督下按相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實行基建辦和監理認質、認價、封樣管理。
2.總承包方應按施工進度提前做出材料設備采購計劃和時間表,業主和承包方各提供不少于兩家的材料、設備供應商。業主項目負責人、監理和承包方對供應商進行考察、審定后,由監理方寫出考察報告,三方經研究確定兩家供應商名單,并在報告上簽字后報基建辦最后確認。
3.供應商對所供應的材料、設備應提供標準樣品(大型設備為樣本資料)、報價單及相關資質證明。
4.監理應首先對材料設備的資質進行認證,并對價格進行咨詢。業主應對樣品的質量和價格進行確認,必要時應報設計認樣。
5.認定的樣品進行共同封樣處理,要求四方簽認,由業主指定地點統一保管。
6.供應商在供貨時,監理、承包方和業主要對比封存的標準樣品進行共同驗收,并寫出驗收報告。不合格者不準使用,否則由供應商和承包方負責承擔一切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
7.不經認質、認價、封樣的材料和設備,監理方應拒絕進場使用。已使用的,業主有權追究承包方和監理的責任。
8.在材料和設備采購認樣中,大宗材料、重要設備認價超出指導價的,須經學院黨政辦公會討論決定。
9.本管理制度由基建辦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