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監理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切實落實監理單位的工作責任、工作職責,學院現對監理單位作如下規定:
一、監理單位嚴格按現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監理合同內容履行監理職責。
二、監理單位必須按投標文件配置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及有關檢測設備,報甲方審核。監理工程中若需更換監理人員,必須書面申請并經得甲方同意。
三、重點落實施工階段質量及進度控制,切實做好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
四、堅持由項目總監主持及甲方代表參加的監理例會制度,做好會議紀要。
五、堅持項目總監對施工過程的巡視、檢查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旁站制。
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常駐工地。
七、嚴格對進場材料、設備(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的驗收和簽證取樣復檢手續,對不合格材料、設備簽發書面通知,撤出現場。
八、加強簽證審核,有關增加工程造價的簽證需事前經甲方認可。
九、監理單位必須依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監理工程合同條款內容,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如出現工程質量、工程工期延誤、人生安全等重大問題或事故,給予懲罰和追究責任。
十、監理人員在政治、業務方面不符合條件,不勝任工作的,基建辦有權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人選,監理單位必須認真對待,及時調整人員。
十一、監理方的工作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協調。
十二、本管理規定由基建辦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基建辦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