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基建工程實施過程中變更及簽證的管理及監督,依據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變更是對施工圖紙內容的調整、補充及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須加強設計委托內容的論證,堅持和強化開工前的圖紙審核、圖紙交底工作,充分考慮到不可預見因素、使用單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門的要求,從源頭上杜絕或控制工程變更次數,最大限度地減少工程變更量。
第三條 工程簽證是基于設計圖紙及變更以外的施工事實的記錄和核定,是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四條 工程變更、簽證必須堅持嚴格審批、規范程序的原則,堅持有利于工程項目在功能、質量、投資等方面實施優化的原則。
第二章 工程變更的審批
第五條 因設計圖紙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或結構要求、規范要求等必需進行的工程變更,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圖紙,建設單位(或委托相關單位)據此計算造價,經過跟蹤審計單位審核后形成完整變更資料,經基建辦審核確認后進行實施,并報主管院長進行備案。
第六條 對由施工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須首先以書面形式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后,由監理工程師報甲方,甲方審核確認后,書面通知設計單位進行變更。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找設計單位提出設計變更,否則一律不予認可。一般的工程變更以書面形式報基建辦主任審批后,方可通知設計單位變更。涉及到建筑外觀、標準或使用功能等的變更,需報學院黨政辦公會審核確認,并充分征求聽取設計單位意見,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變更。
第七條 方案變更、用途變更、材料變更或其他較大變更,審批權限劃分如下:
(一)單項變更造價在5萬元(含)以下的工程變更,應經基建辦研究并形成文字材料報分管基建的院領導審批后予以實施。
(二)單項變更造價在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程變更,應經基建、財務、紀檢監察、法務等部門負責人會審討論確定,形成統一意見后請示主管院領導批準,根據批準情況實施。
(三)對單項變更造價在10萬元(含)以上且變更增加幅度超過10%的工程變更,應經基建、財務、紀檢監察、法務等部門負責人會審討論形成統一意見后,由主管院領導報請學院黨政辦公會批準,根據批準情況實施。
第八條 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變更而引起的造價調整,基建辦應及時予以審核,并按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權限與程序進行審批。
第九條 經過批準的變更設計圖紙、變更通知單和工程簽證等,應作為工程結算和審計依據。工程變更新增部分應以工程設計變更和相關資料作為結算依據。設計單位提交的變更資料由基建辦按設計文件發放程序編號及歸檔。
第三章 工程變更的實施
第十條 依照工程變更批準文件,基建辦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或下發變更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工程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通知中應明確工程變更的內容、時間、范圍等。
第十一條 基建辦應會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時對現場進度進行盤點,需要辦理簽證的,按工程簽證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建辦負責對工程變更的具體落實,并對工程變更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
第四章 工程簽證的內容
第十三條 工程簽證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保證工程簽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工程簽證內容中必須明確簽證的原因、位置、尺寸、數量、材料、人工、機械臺班等,明確工程發生的事實及圖紙上不能標識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簽證工程量準確、字跡清晰、書寫規范、簽證原因清楚、計量單位與定額或清單相符。
原則上避免點工的簽證,盡量以工程量的計量簽證為主,確實需要點工簽證的應嚴格把握尺度。
第五章 工程簽證的審批
第十四條 基建辦和現場監理及造價人員必須對現場的實際情況做認真、詳實的記錄,并與施工方共同對相關工作量予以實測實量。
工程簽證須在工程現場進行,簽證必須由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工地現場代表、建設單位財務處人員各方簽名。
第十五條 工程簽證的審批程序:
(一)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發生的實際情況將工程簽證內容報工程監理單位和基建辦工地現場代表進行審核。
(二)工程監理單位和基建辦工地現場代表審核無誤后簽署明確意見報基建辦負責人。
(三)每單項簽證總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下由主管基建辦副院長簽字審批,10萬元(含)以上須報學院黨政辦公會審批。
第十六條 工程簽證必須及時完成;隱蔽工程的工程簽證必須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簽證結束后,基建辦工地現場代表要在3日內將簽證單原件一式四份分發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 依據合同不能確定單價或總價的工程簽證,由基建辦組織現場人員會同監理工程師,與施工單位進行談判,明確簽證內容及結算費用,形成會議紀要,按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審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基建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北京交通運輸職業學院基建辦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