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首都經濟和交通行業發展對職業人才的需求,逐步建立職業教育與行業發展相適應、體現交通職業特色的人才培養體系和辦學體系,實現首都交通職業教育發展模式和培養機制的新突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國務院、教育部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有關精神,以及北京市推進“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綠色交通”的發展要求,落實2009年6月1日市政府專題會議、6月3日市委常委會第99次會議“關于推進我市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工作”的精神,組建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以下簡稱“交通職教集團”),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交通職教集團性質
交通職教集團是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的共同管理和領導下,依托市交通委直屬職業院校,以交通特色專業和人才培養使用為紐帶,由相關院校、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共同參與組建而成的多功能、多層次的職業教育合作組織。
第三條 交通職教集團組建原則和宗旨
組建原則:交通職教集團建設將遵循以市場需求為前提,政府為主導,學校為主體,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共同參與,成員間平等自愿、發展共贏的原則,實現交通職業教育發展的現代化、集約化、系統化,為全面建設新北京交通體系服務。
宗旨:創新交通職業教育模式,以集團形式發揮政府、學校、企業等部門的綜合優勢,促進校企深度合作。統籌職業教育存量資源,完善交通職教集團的辦學層次,形成中高等職業教育并舉、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職前教育與成人教育、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相結合的多元化交通職業人才培養培訓體系,打造首都交通職業教育的航母。充分發揮交通職教集團的輻射作用,為其他各類學校涉足交通職業人才教育和培訓工作提供引領和幫助,借助社會力量全面提升交通行業的人才培養能力。發揮交通職教集團綜合優勢,構建交通應用技術及管理研發、推廣、咨詢平臺,為交通行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條 交通職教集團受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以及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的管理和領導。
第二章 交通職教集團成員單位
第五條 交通職教集團的成員單位由學校、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組成,依據各成員單位的參與深度分為核心層、聯合層、合作層。
第六條 核心層成員單位是交通職教集團的牽頭單位,是指交通職教集團組建后實質性合并為一體的辦學單位。
第七條 聯合層是指與交通職教集團緊密合作的職業院校、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聯合層由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單位組成。進入聯合層的單位按照本章程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并以合約形式開展產、學、研項目合作,實現共贏發展。
第八條 合作層是指本市其他涉及交通類職業教育的中高等院校。
進入合作層的院校按照專業體系建立緊密的教學聯系和資源共享機制,參與交通職教集團的教育教學改革及實施工作。交通職教集團將向其提供交通行業人才培養和考核標準,使其所開展的教學和培訓工作符合行業準入要求,從而實現畢業生順利就業。
第三章 交通職教集團管理模式
第九條 根據6月3日市委常委會第99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推進我市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情況的匯報》:交通職教集團實行管委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結合交通職教集團組建實際,確定交通職教集團的管理模式為“管委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
第十條 交通職教集團的管理機構由決策與管理機構、執行機構兩部分組成。
第十一條 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是交通職教集團的決策與管理機構。經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批準成立,為交通職教集團的常設機構。
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由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路政局、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市交通執法總隊及我市交通行業國有大型企業等單位組成。
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可依據交通行業發展特點,設立城市軌道交通、高速公路建設與管理、城市客運管理等若干專業委員會。
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下設辦公室,為管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理事會(以下簡稱“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是交通職教集團的執行機構。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是由成員單位建立的自愿組織,在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領導下,對交通職教集團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
第四章 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
第十三條 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由成員單位推薦代表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第十四條 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主持交通職教集團全面工作,理事長從副理事長中產生,產生理事長的學校可增選1名副理事長。
按照區域管理與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設副理事長9名。
(一)從核心層、聯合層中的6所職業院校各產生1名副理事長,負責交通職教集團的區域管理工作,并總體負責該院校的綜合管理工作。
(二)為更好地依托交通職教集團開展招生與就業、教學與教科研、德育與學生管理三個專項工作,設3名副理事長各分管一項業務工作,人選從交通職教集團核心層、聯合層職業院校中的優秀人員中選拔產生。
理事長、副理事長的產生由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提名,經交通職教集團理事大會通過后,報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備案。
設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常務理事由交通職教集團發起單位推薦人選擔任;理事由非發起單位推薦人選擔任。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任期均為3年,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時間擬定在每學期開學之前 )。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在召開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議期間,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書面委托其他副理事長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權力。
第十七條 秘書處是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交通職教集團總部內。秘書處在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秘書長由理事長任命。
第十八條 根據需要交通職教集團可下設若干分支機構,由常務理事會指定或由成員單位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設在相應的單位開展活動。
第五章 職責
第十九條 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受市交通委委托制訂行業從業人員準入標準,推動交通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的建設;制定有關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等標準;制定和修改交通職教集團章程;制定交通職教集團基本規章制度;制定交通職教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二)根據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推薦,產生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審議通過交通職教集團常務理事、理事提出的議案。
(四)使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共享政府對集團化辦學的相關扶持政策,搭建利益均等、資源共享、互惠共贏的合作平臺。
1、根據交通行業發展需求,探索中高職并舉的辦學模式創新。鼓勵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開展校校之間的合作,支持行業特色學校設立高職辦學點。發揮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各自辦學優勢,形成高職“3+2”,中職 “2+1”、“2+2”的辦學模式,創造條件使參與院校享受相應階段職業教育的財政補貼。
2、依據交通行業人才需求,組織交通職教集團內的院校共同開展招生工作,創造條件幫助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完成招生計劃,并為其所開展的招生工作提供服務。
3、使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共享政府給予交通職教集團在實訓基地建設、教學基礎設施建設、師資培訓等方面的專項經費和扶持政策。
4、根據交通行業發展對職業人才的需要,統一開展專業教改和課程開發,兼顧各校的專業特長,形成各有側重、特色突出、培養標準一致的教學計劃和大綱,形成交通職教集團共有的教學品牌。
5、利用交通職教集團現有實習實訓優質資源,創建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共享的實習實訓平臺;同時利用集團優勢,吸引企業專家參與,使實訓平臺既為學生實訓提供服務,也為教師培訓、教研教改提供服務。
6、充分發揮集團化辦學優勢,搭建交通職教集團的就業平臺,打通和完善多渠道的就業途徑,順利實現畢業生就業與企業用人需求的對接。
(五)準確掌握企業對職工隊伍建設的需求,開展訂單式教學,優先向合作企業提供優秀畢業生,發揮職業院校的教學優勢為企業員工再培訓創造條件,協助企業完成在職職工的培訓任務。
(六)立足交通行業的技術、管理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確定科研課題,發揮交通職教集團內科研機構、職業院校、企業各自優勢,共同開展交通應用技術與管理的研發工作。以交通職教集團名義向政府申請科研經費,研發成果由交通職教集團成員單位共享,并向行業進行推廣。
(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引領作用,在行業協會的指導下,將交通職教集團研發、掌握的新技術、新管理、新工藝向行業、企業推廣,并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與管理咨詢服務。
(八)利用交通行業優勢,在現有職業技能鑒定能力的基礎上,擴大和增加鑒定范圍、鑒定級別,為行業從業人員資質的不斷提高創造條件;引領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參與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九)負責交通職教集團日常運行過程中具體工作的決策,落實交通職教集團各項工作任務。
(十)承辦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執行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決議。
(二)實施交通職教集團年度工作計劃。
(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向理事大會提交交通職教集團發展有關議案。
(四)審議和接受新的成員單位。
(五)決定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主要內容。
(六)在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和決定交通職教集團的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秘書處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交通職教集團年度工作計劃的落實。
(二)收集、發布交通職業教育人才培養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共同開展招生就業工作。
(三)代表交通職教集團主持日常工作。
(四)負責交通職教集團的宣傳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五)籌備組織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負責起草會議文件,撰寫工作報告。
(六)創辦交通職教集團網站并維護其正常運行, 負責交通職教集團的聯絡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的職責如下:
(一)主持召開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及交通職教集團其他專題會議。
(二)代表交通職教集團簽署有關文件。
(三)負責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指示精神的傳達落實和向交通職教集團管委會匯報工作。
(四)組織交通職教集團成員單位開展各項教育、科研及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副理事長的職責是協助理事長做好有關工作, 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并分管某一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六章 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成員單位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
學校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交通職教集團重大問題的討論、研究、決策,參加交通職教集團組織的活動。
(二)參與交通職教集團內校校之間合作辦學,享受相應階段職業教育的財政補貼。
(三)獲得交通職教集團分配的招生計劃,并獲得交通職教集團給予的招生工作幫助。
(四)共享政府給予交通職教集團在實訓基地建設、教學基礎設施建設、師資培訓等方面的專項經費和扶持政策。
(五)參與交通職教集團統一開展的專業教改和課程開發工作,共享成果。
(六)共享交通職教集團實習實訓平臺。
(七)利用交通職教集團搭建的就業平臺,實現畢業生順利就業。
(八)使用交通職教集團的統一標志和品牌,并以交通職教集團的名義開展有關活動,享受政府部門給予交通職教集團的優惠政策。
(九)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當權益。
學校成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交通職教集團有關決議。
(二)優先向成員企業輸送優秀畢業生。
(三)優先與成員企業開展訂單培養,協助企業完成在職職工的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 企業成員單位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
企業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交通職教集團重大問題的討論、研究、決策。
(二)優先獲得由交通職教集團成員單位提供的技術及科研成果轉讓權。
(三)優先與成員學校簽署人才需求訂單。
(四)優先獲得成員學校提供的優秀畢業生。
(五)利用交通職教集團資源開展職工在職培訓。
(六)參與交通職教集團科研課題的攻堅工作,共享研發成果。
(七)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當權益。
企業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交通職教集團有關決議。
(二)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為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提供實習實訓基地,配備高水平的實習指導教師,為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教師提供實踐鍛煉機會。
(三)提供企業人才需求信息及人才培養規格要求。
(四)為交通職教集團專業建設與發展提供咨詢服務, 選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進行課堂教學、指導技能培訓、傳授企業文化。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成員單位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
行業協會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交通職教集團重大問題的討論、研究、決策。
(二)利用交通職教集團內資源為行業提供培訓服務。
(三)指導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開展行業調研、科研攻堅、新技術新工藝推廣。
(四)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當權益。
行業協會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交通職教集團有關決議。
(二)發揮信息交流平臺作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三)為交通職教集團辦學提供理論指導、咨詢分析,為決策提供依據。
(四)為交通職教集團內企業提供人才供需信息,為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提供就業信息。
第二十七條 科研機構成員單位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
科研機構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交通職教集團重大問題的討論、研究、決策。
(二)組織成員單位人員進行科研課題的開發。
(三)優先享有交通職教集團內科研項目立項權。
(四)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當權益。
科研機構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交通職教集團有關決議。
(二)優先向成員單位轉讓科研成果。
(三)優先為成員單位提供咨詢、技術服務。
(四)參與學校成員單位的教育教學改革工作。
第二十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成員單位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交通職教集團重大問題的討論、研究、決策。
(二)優先利用交通職教集團內院校師資、教學場地等資源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
(三)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行業內優先培訓、鑒定權。
(四)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當權益。
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交通職教集團有關決議。
(二)優先為交通職教集團內成員單位提供職業技能鑒定、咨詢服務、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七章 成員單位的加入與退出
第二十九條 交通職教集團的成員單位分為發起單位和非發起單位兩種。
發起單位自然成為交通職教集團成員;其他擁護本章程,愿意履行本章程規定義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企業或事業單位均可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后成為交通職教集團成員。
第三十條 加入交通職教集團的程序:
(一)提交申請書及單位基本情況;
(二)經理事會秘書處考察并提交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條 成員單位要求退出交通職教集團,應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議研究批準后,方可辦理相應手續,并交回成員證書。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首次理事大會通過,于交通職教集團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交通職教集團理事會秘書處。
北京交通職業教育集團
2009年10月16日

